热门标签
联系我们
电话:400-833-1120 / 18985168808
地址:兴义市桔山大道(咨询办理需提前预约)
孕期鉴定
作者: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2016-12-14 19:29:56 人气:15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释: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标签: